欢庆网-庆典 演出 婚庆 展览 门户

微信扫一扫

微信公众号
24小时不间断营销服务

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加客服
营销方案顾问免费咨询

湖南津市新婚姻法第一案: 房产父母出资仍按份共有

   2015-06-18 网络网友45
核心提示:见下文
    中新网常德8月22日电(曾妍 谭洪妮 肖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透露,在常德津市市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中,法院依据新婚姻法相关规定,认为房屋产权虽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该房屋原系杨某与李某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判决该不动产依出资份额属按份共有,该财产应依份额予以分割。 
  据了解,在这起津市法院适用新婚姻法解释判决第一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因位于津市市某小区房产是否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争执不下。庭审中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结婚登记前三天,由李某出面购买了位于津市市某小区房屋,37800元首付款中杨某父亲出资8000元,李某母亲出资30000元。婚后原、被告以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李某。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该案的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查明原、被告诉争的房屋首付款有双方父母出资,剩余款项的履行义务亦是在婚后,故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表示,因原告未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由被告居住并归被告所有为宜,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中应考虑到婚前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故法院最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7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90天内一次性付清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免责声明
• 
本文为网友互联网转载作品,作者: 网友。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huanq.com/news/show-htm-itemid-267811.html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huanq@huanq.com。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信息二维码

手机扫一扫

快速投稿

你可能不是行业专家,但你一定有独特的观点和视角,赶紧和业内人士分享吧!

我要投稿

投稿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