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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2015-06-18 网络网友102
核心提示:见下文
问:我因与丈夫感情确已破裂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我为尽快离婚,在丈夫的要求和部分亲友的劝说下,我一时心软,曾同意放弃所有财产、承担全部债务、儿子也由丈夫抚养且由我承担高额的抚养费用,并将之写入了与丈夫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事后,我觉得自己没必要作出如此让步而在开庭审理时反悔。但丈夫却坚持以协议为凭,我无权出尔反尔,要求法院据此判决。请问:该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吗? 万琳
  答:该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尽管该离婚协议书在签订时为你与丈夫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表面看来你应当受此约束,但《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不同于进行一般的民事行为,并非双方可以私下了结,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书,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且只有在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法院作出判决或双方签收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便因并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也不能形成法律约束力。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也指出:“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你应该相信法院会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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