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请求撤销假结婚登记的行政案件。十年前,不足法定婚龄的妹妹冒用姐姐的身份登记结婚,十年后妹夫蔡君欲另结良缘,前往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如愿,蔡君将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被告的登记行为无效。
2001年,妹妹文芳与蔡君相恋并准备结婚,但因婚龄不足,她冒用了姐姐文芝的身份顺利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姐姐文芝远嫁黑龙江,因当时户籍部门尚未联网,故姐姐也顺利登记结婚。直至去年,蔡君与妹妹文芳的感情愈见疏离,打算离婚。蔡君先是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作假的婚姻登记,被民政部门拒绝后,蔡君又以民政局不作为为由,要求确认民政局的登记行为无效。
审理中,文芳承认,当初为提前结婚,冒用了姐姐的身份,因二人长相相似,又出具了村委会的证明,民政局也未多做审查,就顺利登记结婚了。而今她与蔡君的婚姻已经走到尽头,又因自己过错害无辜的姐姐变成了重婚,遂也要求民政局撤销该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芳冒用姐姐文芝的身份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了法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民政局经审查确认证件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颁发了《结婚证》,已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并无过错。妹妹冒用姐姐的身份,隐瞒被告方工作人员,本身存在过错,但鉴于蔡君与文芝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故对被告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予以纠正,判决确认被告的登记行为无效。
来自:滨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