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在一起同居,男子另有新欢,不仅甩了女方,还把女方推上被告席诉求退还彩礼获得法院支持,这使女方和当地群众很不理解。
家住界首市沙南某村的女青年张睿(化名)今年21岁,长得秀丽端庄。17岁那年,邻村的男青年刘桂(化名)开始利用发手机短信和施以小恩小惠等手段不断地追求她。开始她不太同意,后来经不住刘桂甜言蜜语的再三追求,张睿无心求学,开始与刘桂花前月下谈情说爱。
2011年农历正月初三,两人订婚,刘桂的家人按农村习俗,给张睿彩礼81000元。此后不久,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1年6月,刘桂到附近某乡镇企业上班,相中了公司里的一个女出纳。见异思迁的刘桂与张睿的感情渐渐出现裂痕,开始夜不归宿。当年7月,刘桂正式提出和张睿分手,遭到拒绝。没想到,刘桂到法院起诉了张睿及其父母,要求退还彩礼钱。
张睿辩称,自己和刘桂好了近5年并同居生活了半年多,现在刘桂另寻新欢,不仅不退彩礼,刘桂还应给自己“青春损失费”,并要求法院惩处这个“负心郎”。
对于被告张睿的这一辩解主张,法院没有支持,除去被告在与原告同居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花费,当庭判令被告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彩礼款48790元。这使被告张睿和参加旁听的群众感到很困惑。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张睿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远赴深圳打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界首法院执行局办案法官依法查扣了张睿的银行存款,使申请人的诉求得以实现。
说法
男女同居分手,女方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相反,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却受法律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因为张睿和刘桂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桂有权要求退还彩礼钱,张睿应该退还彩礼钱。
现在,一些农村存在男方先提出分手、女方不退还彩礼的习惯做法,但这些陈规陋俗不能对抗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睿可以请求承办案件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在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少退还一点彩礼。另外,要求惩治这样的“负心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人闹分手进行惩治,那就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