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讯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借钱,离婚后这笔借款该不该还?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8年6月,龙州县龙州镇的女子李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虽然不错,但经济上实行AA制,何某负责还房贷,李某负责日常生活开支。2010年,何某与他的朋友一起做边贸生意,因资金不足,何某向李某提出要3万元。李某不看好这桩生意,不想拿钱给何某。何某于是赌气给李某写了一张借条,李某不想为此影响夫妻感情,就从自己的存折上取了3万元钱给何某。2012年初,两人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在协议中并未提及该笔借款。离婚后,李某多次持借条向何某索要借款,但何某却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共同收入为由,拒绝偿还该笔借款。李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和前夫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所写的借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因此对李某要求前夫何某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令何某偿还李某借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