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宋芳科) 昔日的恋人因彩礼问题对簿公堂,男方因婚姻不成要求女方返还3.8万元彩礼,而女方则表示她曾经为爱和男方同居,后来因生病才被男方疏远。现在男方倒先要彩礼,她这几年的伤痛谁来赔偿?昨日记者从天水市甘谷县法院获悉,这起彩礼纠纷案女方因毁约要返还男方彩礼3.8万元,而男方因为和女方不是夫妻关系没有相互扶持义务不用赔偿。
案例
近日甘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法庭上一对昔日恋人的母亲唇枪舌战互不相让。原告杨采花的儿子李伟和被告刘翠芬的女儿黄莺,2007年在深圳打工时相恋,2010年经媒人说合订下婚约。为此,杨采花家给刘翠芬家给了彩礼3.8万元,同时为黄莺买了价值6000元的“三金”。据杨采花法庭陈述,订婚后他们一直催促儿子赶紧和黄莺结婚,可是儿子找了黄莺多次,都被黄莺以各种理由拒绝,后来她儿子才发现黄莺有了新男友,所以他们要求退婚。于是今年,她将刘翠芬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3.8万元以及6000余元的“三金”。刘翠芬说原本就不同意这门亲事,可是看着两个孩子都同居了,没有办法才勉强答应。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不是结婚必经之路,婚前一方如要解除婚约,另一方应该无条件答应。昨日记者获悉,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黄莺家人返还李伟家彩礼3.8万元,以及价值6000元的“三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说法
为爱同居,可是毕竟不是夫妻。付出青春和真情,女性该如何来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今日我们邀请甘肃来德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红律师从法律层面解读。
记者:同居关系作为一种自行开始的关系,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生病受到伤害,另一方是否有责任给予照顾。
罗律师:这种照顾扶持责任只在道德层面,却不在法律层面。从法律上讲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所以也没有法律意义上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由此作为女孩子,为爱情同居应该谨慎。对于男友来说从道德上约束有时或许很苍白,想要保护自己不受到伤害,就不要轻易同居。
记者:如果同居期间女方为男方堕胎,这样女方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律师:这还是一个道德范畴,因为你从法律角度来说,两人相爱同居怀孕,你很难说是谁对谁错。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的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当然从道德上来说,男方应该给予女方补偿,毕竟这种伤害是客观存在的。由此还是说明一个道理,女生想要更好保护自己,就应该学会拒绝,慎重面对同居话题。
记者: 还有一些女生在同居结束后向男方讨要青春损失费,这个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罗律师:同居析产主要是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青春损失费并不在共同财产之列,所以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也就是说同居的双方,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可以商量,女方提出青春损失费要求,男方也确认女方为自己付出了青春年华愿意给这笔钱,那么双方达成协议没有人干涉。可是如果男方不愿意给,女方又非要这笔钱,并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那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