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一长假,市民小赵和丈夫举行结婚典礼时,聘请了省城一家婚庆公司承办婚礼仪式,并承担现场录像工作。结婚典礼结束后,小赵发现录像的图像模糊、杂音很大。当小赵要求这家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时,尽管公司负责人承认是他们的问题,但只同意退还录像及制作费用,不同意小赵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
对此,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小赵有权要求这家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首先,从合同义务角度看,婚庆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决定了婚庆公司的义务之一就是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录像任务。但这家公司并没有尽到义务,所以,即使公司已采取退还录像及制作费用的补救措施,也仍需赔偿其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礼具有不可重复性,决定了婚礼录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婚庆公司提供的图像模糊、杂音很大的录像,显然会给小赵带来目前乃至长期的遗憾,这实质上就是一种精神损害。婚庆公司对这种结果存在过失,侵犯了小赵的权益,应当予以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