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婚庆 » 正文----2075

六盘水中院疑按领导安排将煤矿判归案外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102
核心提示:见下文
    一场因伪造签名骗取煤矿股权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历时八年,前六年两级法院五次作出判决,其中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两次终审,均为原告方胜诉。但六盘水市中院启动第二次再审程序后,该煤矿被判给在本案中从未出现过的案外人。 
  数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认为六盘水市中院启动第二次再审程序违法,判决结果违背法律常识;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更是称其“闻所未闻”。
  伪造签名煤矿莫名易主
  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鑫矿业”)成立于1996年4月14日,1998年5月11日股东变更为岑兴旺、张宏、李正伦、王世雄、唐佳,岑兴旺持有50%股权,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0年7月11日,兴鑫矿业依法取得六盘水市钟山区第六煤矿(以下简称“钟山六矿”)全部资产及煤矿开采经营权,成为钟山六矿的所有权人。此后,兴鑫矿业将钟山六矿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岑健,于2001年11月5日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01年12月至2004年12月),并于2002年4月15日经贵州省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这两份许可证上,矿长均为岑健,经济类型为私营。据记者了解,岑健是兴鑫矿业工作人员,与岑兴旺有亲属关系。
  2002年12月18日,钟山六矿和法定代表人岑健与张超、黄菊红二人签订《合伙入股协议》,确定张超、黄菊红二人享有钟山六矿49%的股权,兴鑫矿业享有钟山六矿51%的股权,并约定由张超、黄菊红全面负责该矿的经营管理工作。
  2003年8月21日,张超、黄菊红二人以管理方便为由,从岑兴旺处将钟山六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
  据岑兴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在他和岑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超、黄菊红二人私下制作了一份《转让协议》,内容为:“岑兴旺自愿将所有的钟山六矿全部资产,包括经营权、采矿权及设备转让给岑健,双方商定转让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协议签名栏内伪造了岑兴旺和岑健的签名。通过这份伪造的《转让协议》,张超、黄菊红二人使他们与岑健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合法化”。
  2005年9月30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认定这份《转让协议》中岑兴旺和岑健的签名系伪造(委托鉴定单位为贵州省工商局)。
  根据工商登记条例的规定,企业名称不能带有数字编号,贵州省工商局要求钟山六矿变更名称。2003年11月,张超、黄菊红伪造岑健、岑兴旺的签名(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为证),伪造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委托书》、《转让协议》、《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协议》等申请登记文件,向贵州省工商局申请将钟山六矿更名为六盘水钟山区伟鑫煤矿。其中《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协议》第八条约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为岑健出资4.25万,张超出资20万元,黄菊红出资10万元。随后,张超、黄菊红又以清产核资的名义将岑健的出资取消,伟鑫煤矿成为张超、黄菊红的企业,与岑健、兴鑫矿业以及岑兴旺彻底无关。2003年11月25日,贵州省工商局向张超、黄菊红二人颁发了《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钟山六矿变更为伟鑫煤矿。
  两次终审兴鑫矿业胜诉
  2003年12月29日,兴鑫矿业发现张超、黄菊红二人伪造签名侵犯其权益后,向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钟山六矿和法定代表人岑健与张超、黄菊红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提出张超、黄菊红的股权归兴鑫矿业所有。
  钟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兴鑫矿业的诉求,主要判决内容为:解除兴鑫矿业所属钟山六矿与张超、黄菊红于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钟山六矿产权归属兴鑫矿业所有,张超、黄菊红二人虚构事实、伪造签名的行为亦被判决书认定。
  随后,张超、黄菊红二人提起上诉。2004年8月9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不久,张超、黄菊红二人申请再审。2005年1月26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2005年4月20日,六盘水市中院又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钟山区法院重审。同年9月26日,钟山区法院作出了与第一次基本相同的判决,主要判决内容为:兴鑫矿业下属钟山六矿与张超、黄菊红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伙入股合同》无效,原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
  张超、黄菊红二人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在此期间,兴鑫矿业又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贵州省工商局违规向张超、黄菊红二人颁发《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006年7月,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张超、黄菊红二人提交虚假文件骗取登记,将钟山六矿变更为伟鑫煤矿,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撤销了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同年10月,贵阳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因为兴鑫矿业状告贵州省工商局的行政诉讼,兴鑫矿业的民事诉讼中止诉讼。2007年11月22日,案件恢复诉讼。
来自:经济参考报
 
相关产品、服务: 婚礼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最新供应
 
最新新闻
 
 
快捷导航
找婚庆 婚纱摄影 庆演设备 庆典公司 演艺人员 快速发布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