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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启动法官职业化改革 去行政化法官不再是"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0  来源:羊城晚报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近日举行的深圳市委政法工作会议透露,深圳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正式启动。改革后,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并按规定的程序晋升。深圳的法官将不用再为解决待遇去挤“官道”。

欢庆网消息:近日举行的深圳市委政法工作会议透露,深圳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正式启动。改革后,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并按规定的程序晋升。深圳的法官将不用再为解决待遇去挤“官道”。

据悉,该项改革在全国属首创。深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唐桂阳曾公开表示:“这次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核心是去行政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新的革命,是一次自我革命。”这不仅是深圳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重头戏”,也为我国司法改革做出了一次有益尝试。

19日,深圳网友对此事发起民调,95.48%的网友点赞。有基层法官向记者说:“这是向专业化队伍更迈进了一步,我们也是很期待的。”

第四类公务员再无科级处级

2010年,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把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这次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则将公务员再分出第四个类别——法官。

据悉,这次改革,会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又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明确了各类人员不同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通过分类管理,打破目前法院内各类人员“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类人员的“分途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的管理机制。

这样也就标志着法官将与行政级别脱钩,真正打破目前科级法官、处级法官的管理体制,法官不再为竞职晋级而追求“官位”、挤占“官道”,从而避免造成法律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单独职务序列根治审判分离

深圳市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彬表示,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法院系统存在“审判分离”的现象,即审案的法官并不一定是决定案件判决结果的人员,法院系统内有大量处在行政管理者地位的人员能够左右审判者的意志。此种“怪现象”,一定程度上会使案件判决有失公允,审判效率也亟待提高。此外,在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当中,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案件请示汇报、院长庭长干预审判等诸多行政化机制,都给一线办案法官带来诸多判案压力,因为他们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

司法行政化的弊病早已凸显无遗。深圳这次改革,将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深圳市中院将依次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区法院则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法官晋升等级,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以及一定的任职年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晋升。对不设职数限制的下一等级法官,每个等级每年按照80%的比例,在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择优选拔一次。法官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晋升上一个等级的年限可减少一年。

对于法官考核的规定也很严格,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降低其法官等级。 

单独薪酬体系不兼行政领导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改革还确定将对法官实行“单独薪酬体系”。目前在司法行政岗位的法官,要对自己的职业重新作出选择,特别是担任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法官,要么选择放弃法官身份继续担任现领导职务,要么选择放弃司法行政岗位的领导职位从事审判业务,回归司法办案。为突出法官的尊崇地位,严格控制法官员额。今后,法官员额还会进一步减少。

另外,记者了解到,改革还拓宽法官选任渠道,扩大法官选任的参与度,建立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律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的制度。

进一步专业化堵住人才流失

晋升慢、待遇低、压力大——法院难留人。记者获悉,从2003年到2013年年底,深圳两级法院法官辞职、调离的共计234人,其中有实职的为37人。这个数字很惊人,相当于法官队伍中100人走了约16人。

“不用走行政化的晋升道路,以后法官可以更专心办案子。”

“两个同样的年轻人,一个去了基层法院,一个去了政府机关。其实基层法官工作量很大任务很重,但是晋升速度要比一般政府机关单位要慢。”深圳市某区一位不愿具名的基层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原来为了职务晋升,一些优秀法官不得不放弃审判业务,成为科级法官、处级法官,甚至交流到其他党政部门,既造成法律人才的流失和浪费,又挤占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空间。

这名法官说,这次改革是往专业化前进了一步,对这种“职业化”改革,她本人充满期待。

只听命于法律仍需机制保障

张兴彬则说,深圳的改革方案规定,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成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担任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的,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依然按照法官等级确定,领导职务不作为其待遇的依据。这些改革措施都更加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判案的公平公正,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说,此次改革是“法治深圳”的奠基石。但是不可否认,这样的改革会影响法院系统内领导们的“既得利益”,届时会不会出现院长、庭长等领导,变着花样影响我们的判案法官也是需要高度警惕的问题,毕竟都在同一个法院工作,让法官只听命于法律,而非领导,还是需要一定的约束机制来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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