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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赔三千元 抚慰新郎新娘

   2014-03-05 北京晚报303
核心提示:婚礼是每个人一辈子最美好的回忆之一。但一对新人的婚礼照片、视频却让婚庆公司弄丢了。如此宝贵的婚礼时刻却再也无法找回,夫妻俩一怒之下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婚庆公司两倍赔偿费用,并赔偿三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欢庆网消息:婚礼是每个人一辈子最美好的回忆之一。但一对新人的婚礼照片、视频却让婚庆公司弄丢了。如此宝贵的婚礼时刻却再也无法找回,夫妻俩一怒之下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婚庆公司两倍赔偿费用,并赔偿三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去年十一假期,是家住通州区的马女士结婚大喜的日子。为了记录下这一永生难忘的时刻,马女士在6月份就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在婚礼当天提供主持、摄影、摄像、鲜花、场地等服务,婚庆公司还应当配备摄影、摄像师及设备,总费用8500元。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因婚庆公司的原因导致摄影、摄像资料全部或部分丢失的,婚庆公司还应退还马女士相应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马女士交齐了全部款项,满心欢喜地期待着婚礼的到来。

婚礼如期举行,婚庆公司也如约为马女士提供了主持、摄像、鲜花等服务。婚礼结束后,马女士向婚庆公司索要摄像资料,却被告知资料丢失。本想留下一份值得一辈子回味与珍藏的记忆,谁知因婚庆公司的疏忽,不仅没有照片,连视频资料也丢了,一怒之下,马女士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马女士提供摄影服务,未能交付摄像资料,已构成违约。而摄影摄像资料对婚礼举行方来说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具有人格象征精神,丢失的后果对马女士会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法院据此判决婚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马女士返还摄影摄像相关服务费并支付上述价款两倍的违约金,同时赔偿马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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