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5日,武老太将保姆李香梅告上了法庭。武老太认为,当初与李香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李香梅对两位老人养老送终,两位老人在世居住,百年后房子归李香梅所有。“现在老头虽然死了,但我还活着,她根本没权卖这个房子。”武老太要求法院撤销与李香梅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王毅与武老太发生争执后,也决定到法院起诉,但考虑到自己还没有拿到房产证,打算过了二十天,拿到房产证之后再去法院起诉,不想到了领取房产证的日子,房管局却告诉她,房子已被法院查封,房产证停止办理。
房屋购买6年未能入住
惊闻房子被法院查封了,王毅立即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查询,得知武老太已经将卖房子的李香梅起诉了。起诉就起诉吧,难道自己花费了几十万,手续齐全购买的房子还能飞了?胸有成竹的王毅就耐心地等待着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想这一等就是将近6年的时间。
2007年6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武老太要求撤销与李香梅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武老太要求撤销合同的证据不足,驳回了武老太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执着的武老太在两年的时间中又进行了二审和再审,但最终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武老太的官司败诉了。王毅认为自己可以继续办理房产证了,但没想到法院的查封仍旧没有解除,因为武老太又继续打起了解除合同的官司。那么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有什么区别呢?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常鹏翱教授。
常鹏翱教授:“在法律中撤销合同有很多种情形,最主要的就是当事人因为误解被欺诈被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愿的时候,是可以撤销合同的。这是最重要的现象。解除合同呢,主要是出现了违约,一方不履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种情形是可以解除合同。”
2009年5月,武老太再次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香梅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把诉争房屋恢复归自己名下。2010年1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武淑华与李香梅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对于武淑华要求将房屋恢复归自己名下的请求却没有支持。
既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了,房子为何不能物归原主呢?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房子的原主人是杨大爷,而今杨大爷已经死亡,那么这套房子作为杨大爷的遗产,应该由武老太和杨大爷的子女们共同继承,在没有进行析产的情况下,房子还不能确定归谁所有。
一审判决后,武老太还是不服,继续提起了上诉。2010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老太仍旧不服,又进行了申诉,2011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武老太的再审申请。
武老太这官司一打就打了将近6年。这6年来,武老太一直居住在诉争的房屋中,而购买了该房屋的王毅一家只能一直四处租房居住。
王毅:“我觉得我太倒霉了。作为老百姓,我是合理合法地购买这套房,一切手续都有,我的权利谁来保护?”
购房人维权无门
2011年9月,忍无可忍的王毅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并要求武老太腾退房屋且支付自己这些年的租房费用14.5万元。对于王毅的诉讼请求,武老太认为王毅告错了对象:“房子你是从李香梅手里买的,你应该告李香梅啊!”
但王毅却认为李香梅已经配合办理了所有的手续,从李香梅身上根本找不到任何过错。导致自己购买房屋不能入住的原因,完全是因为武老太的恶意侵占。
2011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驳回了王毅的所有诉讼请求。
对于判决的依据,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法官是这样解释的:“王毅从李香梅处买的房屋,虽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仍是李香梅的名字,所以王毅不享有不动产所有权。她起诉武淑华,要求确认她是所有权人,这个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理合法地购买房屋,却遭遇如此无奈的境地。王毅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说什么也不能接受,又提起了上诉。2012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她的诉讼请求是要确权,按照我们国家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登记生效。目前这个物权登记簿上显示的物权人还是李香梅。那么王毅现在有什么权利呢?基于她们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她享有一个履行合同请求权,在我们法律上说叫债权请求权。她基于债权请求权直接要求确认她对这个诉争房屋享有物权,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这样的结果,王毅一家是怎么也想不通。王毅认为,武老太与李香梅签订生养死葬的协议,为什么在李香梅没有履行完协议的时候,就把房屋以买卖的方式给了李香梅。明明是她们俩的过错导致了纠纷,却要由自己来承担这一切损失。王毅不服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了申诉。
2012年5月2日,就在王毅等待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再审结果时,却又接到了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开庭通知,武老太再次起诉了王毅和李香梅,要求法院判定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于武老太的这一次诉讼,法院将会如何认定呢?房子最后究竟会归谁所有?这一切还充满变数。我们将会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