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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明确申请公租房条件 家庭资产不超40万(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4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170
核心提示:见下文
      公租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承租家庭及轮候家庭须按《住房保障证》规定时限,每年按期向户籍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年审资料,不主动年审的,轮候家庭将视为主动放弃保障资格;承租家庭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年审补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直至年审补审通过。承租家庭拒不参加年审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收回住房。  

  另外,享有现行保障性住房类房屋家庭成员中有需分户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需自原保障性住房签订合同时间满5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需自原合同签订时间满1年,且需在原有家庭其他成员核定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基础上,方可申请。  

  关键词:违规受罚  

  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若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将由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15日内将承租的公租房退回,并结清相关费用。  

  关键词: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  

  3.身份证明。  

  本市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的出具原籍公安机关制发的户籍证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  

  非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子女因无法办理居住证,须出具出生证明及居住证登记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与父母同住的居住证明。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4.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丧偶人员需提供丧偶证明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由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均需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6.住房情况证明。  

  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需提供由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之日前两月内开具有效),此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身份证记载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及户口簿迁来本址情况登记栏标注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新就业职工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现实际居住住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其中:属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购房合同或建设审批手续;属租赁私有住房的,出具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  

  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借住),借住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开具的同意借住的证明,同时提交该套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  

  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居住单位公房、直管公房的,必须由该房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市场租金还是议价租金,凡涉及租住的,须注明租金标准及面积、金额;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属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交相关证书或证件。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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