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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私自出售公婆住房还债 协议无效买房人搬走

   2015-06-03 网络网友53
核心提示:见下文

  亚心网讯(记者 周小力)为还外债,儿媳私自出售了公婆的住房,却未与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四年后,法院一纸公告,要求买房人归还原房主住房,买房人大喊“不公平”。
  近日,新疆石河子总场的徐亮收到一份法院的强制执行公告,要求他从现在居住的房子里搬走。
  2007年,经朋友介绍,一直在石河子总场附近工地打工的徐亮,从吴华手上买到一套60多平方米的平房。
  这套房的产权原本属于吴华公婆,一直是吴华夫妻俩居住。2007年,因欠20万外债,吴华不顾丈夫赵新的反对,决定将房子卖出还债。
  吴华以25400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徐亮。“你别这样。”丈夫在一旁阻止吴华,“你还有别的办法吗?”吴华大声向丈夫吼道,赵新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吴华和徐亮签了协议。
  当时,双方签的收条上写明收到房款后,房子归徐亮所有。吴华在写收条时,私自将公公以及丈夫赵新的名字签了上去。随后,吴华将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交给了徐亮。想着有房子住就行,徐亮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0年10月25日,吴华的公公赵某发现自家房子里住着陌生人,这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卖了。为了这套房,赵某付出了很多,他一想到自己的心血被子女卖掉,“心都凉了”,当即,将徐亮、儿子和儿媳一起告上法庭。
  2011年1月1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徐亮与吴华之间的购房协议无效,要求徐亮将房子归还给吴华的公公赵某。随后,赵新表示愿意将25400元房款还给徐亮。
  “房子是我买回的,再说当年的房价能和现在比吗?”徐亮坚持不退还房子。2011年6月14日,他上诉至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与吴华的购房协议有效。
  2011年7月8日,法院维持了原判,并对徐亮一家下达具体的搬出日期。“房子是我买回的,只给我25400元,太不公平,我绝对不搬。”徐亮表示,他还将继续上诉,就算不能要回房子,他也要吴华赔偿他的损失。截至记者发稿时,徐亮仍未从现在居住的房子搬走。
  石河子红山律师事务所韩律师表示,发生类似房屋买卖时,买主一定要注意和房主,即房产证上写明的所有人签署协议,并且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来源:亚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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