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婚庆 » 正文----2075

石家庄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3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  浏览次数:156
核心提示:见下文
       石家庄市政府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情况进行通报,要求即日起除春节许可的燃放时间外,石家庄市主城区(包括高新区、正定新区)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礼炮)。


  石家庄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志卷说,为确保公共安全,改善省会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今日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的通告》,对禁止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3年春节前,开展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储运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其中前两个月为重点整治期。
  通报称,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通报要求在禁放区域和时间内,任何单位、个人一律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发现销售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同时要求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来源:中国新闻网
 
相关产品、服务: 婚纱摄影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最新供应
 
最新新闻
 
 
快捷导航
找婚庆 婚纱摄影 庆演设备 庆典公司 演艺人员 快速发布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