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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因彩礼反目上法院调解

   2015-06-03 网络网友40
核心提示:见下文
       据了解,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近日,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案件,原、被告握手言和。 

新人因彩礼反目上法院调解 
      2009年,原告陆亚某与被告 朱亚某自由恋爱后并确定关系,并于当年5月送去订亲彩礼。今年的3月送去结婚彩礼现金及礼品,并按照当地民族风俗举办婚礼。可是在举办婚礼的当天下午陆亚某与朱亚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朱亚某一气之下回到娘家。此后朱亚某一直没有回陆家生活。陆亚某及父母遂以朱亚某骗婚为由,请求法庭判决朱亚某及其父母返还结婚彩礼现金13000元,礼品一批折价3122元。 
      当天下午,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邦溪法庭进行调解。原、被告及双方的亲戚近二十人来到邦溪法庭,双方亲戚情绪都很激动,见面后即发生争吵,现场气氛十分紧张。 
     调解中,朱亚某表示,其与陆亚某在婚礼的当天下午就被打,自己已没有什么脸面再回到陆家,并且与陆亚某已没有感情了,不想再和陆亚某一起生活。陆亚某及双方家长也都表示尊重其选择。此时,朱亚某的父母表示彩礼只能返还一半。陆亚某及其父母认为彩礼钱是和亲戚朋友借的,不能婚没结成,钱也要不回来。 
     法官对女方及其父母阐述关于彩礼问题的相关法律,女方听完后表示愿意退还现金13000元,但已经用了5000元购买了一辆准备陪嫁的摩托车,剩下8000元等甘蔗款回来后再给。男方表示坚持要当天拿到钱。法官随后建议女方先向亲戚朋友借钱,把纠纷一次性了断,避免纠纷升级,事态扩大。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朱亚某及其父母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当场返还给原告13000元彩礼。随后,被告将8000元现金及摩托车一辆交付了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上述规定,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办案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是对在婚嫁或婚姻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财产给付者的一种救济手段,是为了弥补其所受的经济损失,而不是对给付彩礼行为的鼓励与支持。
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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