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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女子结婚17年丈夫依法重婚

   2015-06-03 网络网友42
核心提示:见下文

  四川达州市通川区一女子近期遭遇了一件烦心事:结婚近17的老公突然成了别人的丈夫。想告他重婚吧,法院下达的有关法律文书上白纸黑字载明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可是我有和老公的结婚证呢,我的婚姻咋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呢?”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女子:我老公为啥能“依法重婚”?
  
  3月26日,一名女子找到记者,称自己的老公竟然“依法重婚”。女子名阿莲(化名),是通川区某镇村民。
  
  阿莲告诉记者,1995年7月18日,她和阿林(化名)办理了结婚登记,1996年生下儿子。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先后一起在福建、达州等地务工。但从2011年开始,丈夫开始对她日渐冷淡,并于2011年9月向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法院就此案作出了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以为离不成婚了,哪晓得2011年10月18日,我老公又和另外一个女人登记结婚了,12月还公然举行了盛大的婚礼,”阿莲说:“我得到消息后首先想到的是他犯了重婚罪,他却说他现在的结婚证才是依法取得的。”
  
  “他明明是重婚,为啥还是依法的呢?”阿莲对此感到迷惑。
  
  《民事裁定书》: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原来,通川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9月27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曾载明阿林和阿莲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阿莲给记者提供了一份编号为(2011)通川民初字第2411号的《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载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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