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6日徐某结婚,徐某的母亲特地买了2000多元的烟花准备庆祝。在2012年5月5日,徐某结婚的前一天,朋友杨某也到徐某家帮忙。
当晚8时许,杨某在徐某家燃放花炮,此时邻居刘某也在自己家门口观看烟花。当刘某正看得起劲时,一只上冲的花炮落下的烟花突然掉落在刘某的右眼上,导致刘某右眼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徐某及时用车将刘某送往宁国市人民医院救治,并连夜转往上海治疗。经诊断,刘某伤情为右眼神经挫伤、右眼爆炸伤、右眼玻璃体出血,后经鉴定,刘某眼部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刘某将徐某和杨某一并告上了法庭。宁国法院认为,杨某在替徐某家帮忙时在人口聚集区域燃放花炮,该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其燃放花炮的行为与刘某眼部受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对刘某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杨某系为徐某无偿提供帮工,其燃放花炮是经过徐某及其家人同意,所以杨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徐某承担。又因刘某在抬头观看烟花燃放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可相应减轻侵权人25%的责任,故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20487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