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11月10日,杨先生受村委会指派,在村前广场维持庆典活动的秩序,职责是防(阻)止村民靠近烟花燃放区。当天傍晚,一只1.5寸100发的烟花燃放时突然发生炸筒,炸伤了杨先生的左眼,他随即被送往浙医二院治疗。
今年2月9日,杨先生治疗结束,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计82738.15元,并被鉴定为7级伤残。
杨先生认为,这只炸筒的烟花是村委会到当地一家副食品店购买的,而副食品店又是从某日杂货店拿的货。烟花质量出现问题,那家日杂货店应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等一切损失。
但是,杨先生的要求遭到这家日杂货店的拒绝,理由是该店提供给村委会的烟花都是经检验合格的,烟花伤人事故的发生,应该是村委会安排的人员未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所致,杨先生应该向村委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无奈之下,杨先生向天台县消保委投诉。受理投诉后,县消保委介入调查。
调查期间,村委会认为烟花炸筒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那家日杂店应该赔偿全部损失。他们是购买、使用烟花的消费者,不应为事故分担责任。
县消保委认为,日杂店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多次调解,日杂店一次性赔偿给杨先生人身损害损失135000元;村委会一次性赔偿给杨先生人身损害损失55000元,共计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