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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登记结婚被告知已结婚 身份被盗用谁之过

   2015-05-25 网络网友44
核心提示:见下文

今年3月,柳州市民黄艳红(化名)和未婚夫到柳州市民政局要求结婚登记时,被该局工作人员告知已于2004年10月与台湾籍男子施安(化名)登记结婚。而黄艳红声称自己至今未婚,且根本不认识这位与她登记结婚的男人。为此,黄艳红曾要求民政局撤销其颁发的《结婚证》,民政局拒绝了黄艳红的请求。最终,黄艳红将市民政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在我国登记结婚需要的程序有自备证件、受理审查、填写申请书和颁证四项流程,其中自备证件要求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必须携带下列证件:1.男女双方携带符合规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可现场照);2.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3.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4.现役军人带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婚姻情况证明》。

 

民政局表示,当时“黄艳红”与施安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齐全且内容一致,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在受理审查中可以知道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也只是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结婚意愿、血亲关系进行询问调查。由此可见,柳州市民政局很冤,依法据规也出了错;而原告黄艳红似乎更冤,莫名背上这“已婚九年”之名。

 

不可否认民政局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但也因忽视了照片与签名等重要细节而导致未发现有人利用虚假证件冒用本案原告黄艳红之名义与他人登记结婚,确实存在过失。如果原告黄艳红所提供的身份材料是真实的,那么民政局因《结婚证》上的“黄艳红”的欺骗行为,错误的为其颁发《结婚证》,民政局在本案当中也属受害人。同时,原告黄艳红也存在过失,由于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善,导致他人故意伪造身份证明,骗取婚姻登记。

 

官司结束之余,我们不仅要依据判决进行“拨乱反正”,双方还要深刻反思各自的过失,更要追究本案的始作俑者施安和《结婚证》上的“黄艳红”的责任。同时大家也要牢记这个教训,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添砖加瓦,将蓄意钻空子防范于未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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