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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难残疾人办结婚证很残忍

   2015-05-25 网络网友234
核心提示:见下文

一位是听力二级残疾的小伙子,一位是视力一级残疾的姑娘,温州瑞安聋哑男子小蔡一年多时间跑了6趟民政局登记结婚,都未能领证。温州瑞安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由于男方“无法表达是否自愿结婚”,按照婚姻登记正常程序,无法办理登记结婚。

 

不知温州瑞安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姓甚名谁,以下姑且称之为“M”。相信M给出的处理意见应该有出处,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的原文是:“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在《婚姻法》中能找到的唯一的相关条文,就字面理解,的确有“自愿”二字,而且有“必须”、“男女双方完全”的限定。说M不懂法,恐怕冤枉了其人,毕竟还能说出一个关键词来;说懂法,也吹捧了其人,按相关法律条文对照一下,到底是M懂法,还是一年跑了6趟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残疾人懂法。

 

这对残疾人一年跑了6趟民政局,为的就是依法登记结婚,但是每次登记都是无功而返。他们一次次跑民政局,一次次不成功,并没有心灰意冷,说明他们敬畏法律。有一句俗语,很能表达他们此时的心境,叫“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从另一个角度看,他们每次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时,何尝不是在心中流着蜜。遗憾的是,他们是残疾人,在沟通上与常人不一样,视力一级残疾的姑娘表达“自愿”应该没有什么障碍,要想让听力二级残疾的小伙子亲口说出“自愿结婚”(小蔡动笔写字,除了“结婚”俩字也写不出更多),让人联想到鲁迅笔下的孔乙己吃茴香豆写“茴”字的四种写法,不仅迂腐,而且说明M是十足的官僚主义者,缺乏基本的社会常识,是把聋哑人当猴耍。

 

再回到法律条文上看,条文并没有对聋哑人如何表达“自愿”作出要与常人一样的要求,(有的)法律的条文也只能是原则性的,这样的条文已具有可操作性。这对残疾人为了结婚,一次次跑民政局,屡败屡战,这不是“自愿”是什么,如果M不懂哑语,为了工作的需要,学一些常用的哑语或者请出懂哑语的人现场沟通一下又有何妨。聋哑是天生的,不是聋哑人的错;M不懂聋哑人的“表达”,是自己缺乏职业素养,缺乏与聋哑人沟通的能力,为难残疾人办结婚登记证,表现很残忍。

 

对照法律条文,还可以从另一面加以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的后一句是“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前来登记的这对残疾人,究竟在双方当中,有没有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现象发生,M不仅看在眼里,而且应该心知肚明。企望在这对残疾人登记结婚时,出现铁树开花,哑巴说话的奇迹,残疾人无能为力,只能听天由命,M的脑袋瓜倒要修一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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