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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记结婚生子 离婚须承担非婚生子抚养费

   2015-05-25 网络网友23
核心提示:见下文

原、被告是同村同屯人,原告家只有两个女儿,原告父母想找一个上门女婿。在双方父母安排下,于2009年2月按双方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男方入赘女方生活。由于黄某的不配合,至今一直没有按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2009年6月15日,原告生育一个儿子,后外出打工。情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感情产生隔阂,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彼此互不往来。儿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改善孩子生活,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非法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非婚生子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院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生活费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孩子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50﹪。据此,被告应自2013年7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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