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经在湖南结了婚,却在中山另寻新欢,还再度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当事人是澳门居民,已被澳门法院判处重婚罪,“不幸”的是,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再度遭到了妻子的起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一婚姻纠纷案,宣告两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丈夫二婚 原配起诉
据原告孙某芳起诉称,2004年7月21日,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蔡某德在湖南省永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但2006年6月1日,蔡某德却与另一名女子苏某兰在中山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2月27日,蔡某德以重婚罪被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控诉。2010年10月2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以重婚罪判处被告蔡某德罚金及补充性监禁。该判决于2010年11月4日转为确定判决,现已执行完毕。
孙某芳向法院申诉,请求判令蔡与孙的婚姻关系无效。同时,孙某芳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登记资料、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控诉书、澳门特别行政区判决书等证据。
对此,苏某兰则辩称,自己与蔡某德结婚时并不知道蔡某德已经结婚。如今,方才知晓蔡某德与孙某芳结婚的事实。
酒吧消遣结新欢
据苏某兰介绍,2006年5月,蔡某德在“阿姐”(具体身份不详)的介绍下,在中山市三乡镇的酒吧消遣期间,与自己相识,两人随即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此之后,苏某兰因想申请到澳门定居,向蔡某德提出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求。两人随即于2006年6月1日在中山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据悉,蔡某德与苏某兰无任何共同财产,无生育子女。对于孙某芳的诉请,苏某兰当即同意了自己与蔡某德的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院认为,蔡某德在已与孙某芳结婚的情况下,与苏某兰缔结另一次婚姻,构成重婚,并被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判处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其与苏某兰的婚姻关系无效。因此,法院对孙某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宣告蔡某德与苏某兰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