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高小姐通过网络搜索,与常州一家婚庆公司取得联系,并约定在由该婚庆公司在高小姐的婚礼上提供司仪主持、化妆、摄像、大屏内容、迎宾布置等服务,共计费用3000多元。其中婚礼摄像及光盘制作的费用为880元。
今年2月,高小姐走进婚姻的殿堂,设宴招待亲朋好友,婚礼上婚庆公司为新人提供了司仪、摄像及其他婚庆服务。但由于设备中毒,婚庆公司迟迟未能交付婚庆录像,在高小姐的再三催促下,时隔两个月才拿出一份时长20分20秒的录像光盘。看完录像后,高小姐气不打一处来,所谓的录像残缺不全,没有化妆、迎亲等场景,更离谱的是,车队的场景根本不是高小姐婚礼当天的车队,而是从别人的婚礼片段中拼接而来。高小姐多次找婚庆公司协商,对方均只愿意以“退一赔一”的方式解决。无奈之下,高小姐一纸诉状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
高小姐说:“婚礼当天,我公公远在东北,没有赶过来,这份录像是他老人家见证我们幸福的唯一途径,现在婚庆公司只给我这份残缺不全、东拼西凑的片段,给我和我们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婚庆公司认为,设备中毒是意外事件,他们已经尽了全力挽回高小姐的损失,且这次事故的责任主要在于摄像师,高小姐应当起诉摄像师本人,此外,高小姐的主张额度过高,应当以“退一赔一”的方式解决。
法院认为,由于高小姐与婚庆公司达成婚庆服务合同,婚庆公司也收取婚庆服务费,故应由婚庆公司而不是摄像师向高小姐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婚庆公司已经提供了婚庆服务合同中的大部分服务及部分婚礼摄像,故由婚庆公司赔偿一半录像服务费。同时,婚礼是人生中神圣而美好的事件,婚礼录像是记载这一美好事件的重要载体,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现由于婚庆公司的过失,造成了高小姐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高小姐精神抚慰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