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昨天获悉,溧阳市社渚镇近日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纠纷:“丈夫”车祸身亡后,未领结婚证的“妻子”在法律上不能得到赔偿,但从人性化角度,死者父母补偿了女方6万元。
去年5月2日,四川籍女青年小冯与社渚镇杨树窠村民小虞,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3月12日,小虞因车祸死亡。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纠纷案经调解,死者小虞父母获赔46万元。受此打击身心俱伤的小冯也要求获得赔偿。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属事实婚姻关系;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尽管如此,社渚镇调委还是慎重调处这起死亡赔偿分配纠纷。小冯虽未与小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经调解,小虞父母一次性给予小冯6万元精神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