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我与前女友1992年元旦办理了结婚仪式后生活在一起,而女友当时未满法定结婚年龄。1997年因感情不和经所在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解除同居关系。今年我又要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却以我曾经存在事实婚姻且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一栏又是已婚为由,要求我出具未婚证明,否则不予登记。我去派出所要求修改婚姻状况登记,派出所也以同样理由拒绝修改。于是我向法院提起与前女友的离婚诉讼,而法院认为,我前女友办理结婚仪式时年龄不满法定婚龄(1974年8月11日出生),不是事实婚姻,以前镇法律服务所的调解有效,不予受理。请问律师我曾经的婚姻到底是否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我该如何去领取结婚证?
饶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基于你女友于该时间仍未能达到20周岁的结婚年龄,因此,你们原则上应该认定非事实婚姻。事后你们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因此,你们应当属于非事实婚姻,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至于你现在结婚的问题,你可再与相关部门交涉,若有关行政机关不予认可,你可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由其为你办理相关结婚登记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