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讯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因摄影师将李某夫妇的结婚影像资料丢失,被判赔偿李某二人的精神抚慰金。
2011年10月,李某夫妇请摄影师张某为其录制婚礼现场,双方约定摄影服务费。李某夫妇婚礼当天,张某对李某接亲时起至婚礼结束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摄像。之后,张某由于电脑故障将整套婚庆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制作婚礼摄像光盘。李某夫妇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某为李某夫妇录制的婚庆摄像资料系对李某二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其通过一定载体播放,可再现李某夫妇结婚时的喜闹场景,具有纪念价值。张某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该婚庆摄像资料永久性灭失,无法再现婚庆场景,给李某夫妇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宣城市平均生活水平及张某过错,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夫妇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