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讯 莒县男子王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不过离婚时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约,内容是为了保证女儿成长,李某三年内不能再婚,后李某于2011年再婚,王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
王某要求法院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不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就可登记结婚。
王某与李某约定的协议,限制了李某的结婚权,约定无效。离婚后女孩王小某一直由李某抚养,随李某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的成长不利。莒县法院近日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