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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闪电离婚 是否应该赔偿损失费

   2015-05-19 网络网友36
核心提示:见下文

 

搜狐网讯 【简要案情】李某(男)与陈某(女)曾经谈过恋爱,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去年12月底,陈某主动给李某发短信,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希望两人重新开始,两人于是再次确立恋爱关系。今年1月5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约定于1月10日举办婚宴。登记结婚后的第二天,陈某向李某透露,她主动向李某发短信的行为并非出自本人意愿,而是受其母亲逼迫所致。李某认为陈某并非真心想改正缺点,坚决不与陈某举行婚礼,还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表示李某必须赔偿她青春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否则,她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经调解未能和好,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陈某离婚。对于陈某要求赔偿青春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等,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32条第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与陈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了名义上的夫妻,但是并没有履行夫妻义务,还没有成为实质上的夫妻,李某即提出离婚。为了避免产生婚姻悲剧,本着“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原则,司法解释对这种名至而实不归的婚姻关系持谨慎维护的态度,即只要经过调解,一方不同意和好的,就判决解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法院支持了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并不存在这些情况。李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很快就提出与陈某离婚,并未对陈某造成实质上的精神损害。况且,导致离婚并非李某的过错所致,而是陈某的欺骗所致,即使有损害也与李某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陈某要求李某赔偿其青春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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