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可别昏了头
九江新闻网讯 婚姻登记,看起来手续很简单,然而实际生活中,不少市民却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不仅令人啼笑皆非,还会浪费自己及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8月5日,记者从九江浔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了解到,一些市民进行婚姻登记时,因为前期准备工作做得不到位,导致一时无法顺利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后又惹上麻烦。该局为此友情提醒民众:办理婚姻登记时,可别“昏”了头。
现象一:“离异”变“未婚”错填户口难结婚
据浔阳区民政局副局长何麟懿介绍,居民户口簿上有“婚姻状况”一栏,通常该栏填“已婚”、“未婚”或“离异”。但少数市民离婚后,要么未及时到辖区派出所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致使“婚姻状况”还是“已婚”;要么虽然更改了“婚姻状况”,却因种种原因“一不小心”,把本来应填的“离异”错填成“未婚”。
“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何副局长告诉记者,“我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通过比对相关信息后,只要发现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就会要求当事人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过来,否则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
现象二:协议离婚房产信息不详日后更改不了“协议”
“市民办理离婚登记时,最好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房产证字号和房产地址。”何麟懿建议。为何要详细写明房产信息呢?何副局长解释道:离婚时分割的房产,日后会牵涉到过户或子女继承问题,房管部门会依据离婚协议上的房产信息进行相关比对、确认,如果“协议”书上没写明这些信息,往往会招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重要的是,如果离婚登记时,房产信息没写清楚或写错了,当事人想改都改不了。
“因为离婚协议内容不可更改,所以,对于办理离婚登记的每一对人,我局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都耐心建议其注明相关房产信息。遗憾的是,少数市民对此表示不理解,后来又吵着要改离婚协议,让我们非常无奈!”何麟懿说。
现象三:补领结婚证以为可乱填登记日期
随着房产交易的增多,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房产过户等方面的需求随之增多。很多时候,这些手续的办理需要提供结婚证,否则会遇麻烦。比如,如果夫妻双方要卖掉共同所有的房产,在双方不能出具结婚证的情况下,房产部门无法认定双方是夫妻关系,也就无法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还有财产继承、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债权债务以及工作调动等情形,都需要结婚证来证明。
而多年前结婚的不少市民根本没有结婚证,这就导致时下补领结婚证的人大增。然而,由于存在认识盲区,他们往往无法理解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要求其凭相关证明补领结婚证的做法。据何麟懿介绍,近年来,前往该局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的对象多为五六十岁的中老年人,七八十岁的也有。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市民没有婚姻档案,必须去以前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具证明,证明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地点等,方可补领结婚证。“但是,很多当事人怕麻烦,不少人提出结婚时间就登记为补领结婚证的当天,这肯定不行。按法律规定,结婚证日期必须为当年登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