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去世后,又娶妻生子。让何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百年之后,前妻和现妻的子女竟然闹起了矛盾,而闹矛盾的理由让人瞠目结舌,不是争夺遗产,而是都希望何先生与自己的母亲合葬。
何先生现妻的儿子说:“这事都不太能说的出口。我父亲20多年前和我母亲结婚,当时我父亲的前妻去世了,留有一个女儿。父亲和母亲结婚一年之后就有了我,我和同父异母的姐姐关系一直很不错,父母对孩子也没什么偏向,过的像一家人。”可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今年年初的时候,五十多岁的何先生却因病去世了,“我们姐弟俩一直忙碌父亲的后事。可是前不久,姐姐突然找到我,说和我商量个事,一问才知道,她想让父亲和自己的母亲合葬在一起。”
对姐姐的这个要求,何先生的儿子说,当时就有点不悦:“要知道,我母亲和我父亲生活的时间有20多年了,而姐姐的母亲和父亲结婚也就三四年而已。可是姐姐说,她的母亲命苦,不想让母亲‘孤苦伶仃’,想让父亲和她在一起做个伴儿。”
对姐姐的这个要求,何先生的儿子理解但没同意,“我就从侧面试探母亲。可是母亲却说,要我买墓地的时候,买个合葬墓,很显然她也要和父亲合葬在一起。这可把我难坏了。别人家是争财产,我们家却是争这个合葬权。”
无奈之下,他只好瞒着母亲和姐姐达成了协议:“都退后一步,做出一个妥协,把骨灰平分,一家一半。这事我到现在还隐瞒着母亲呢。”何先生的儿子苦笑,“早知道如此,就应该让父亲在生前留个遗嘱,特别注明和哪个妻子合葬在一起。”
采访中,泉水街道龙园社区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类似家庭经常发生这样的矛盾,如果儿女通情达理的话,一家一半,分葬两处;如果儿女较真的话,经常闹得不可开交。”
律师说法
对此,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的吴京堂律师表示,自然人死亡后的骨灰,不是普通的财产,不能按《物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处理,但它又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物”,凝结着亲人对死者的感情。对于这种“物”的处置和归属,我国的民事立法存在空白:“有两次或多次婚姻的自然人,最好在生前对身后事务的处理如骨灰的处置留下明确的遗愿,防止将来亲属间发生争议。如果没有留下遗愿,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诉请法律手段解决时,对这种带有浓重感情色彩的诉讼,法律往往很难做出令各方都满意的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