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涉及婚姻的民事案件,而是涉及盗窃的刑事案件,但他拿着自己的结婚证当证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明知开赃车还是帮忙
郑某来自龙海,是个80后,大学毕业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2008年12月,好友陈某找上会开车的郑某,让他帮忙从厦门岛内开车到漳浦,每趟两人就能收入1100元。
原来,有个叫林某的人伙同“阿鹏”预谋偷车,并预约了买家“老头”在漳州漳浦县交易。但是,两人担心开赃车出厦门大桥很危险,就找上了陈某。陈某不会开车,就找到郑某。郑某虽然知道是帮忙开赃车,但想到有利可图,就答应了。
2008年12月19日凌晨,林某伙同“阿鹏”在思明区文塔西里偷了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于是打电话叫来陈某、郑某两人。两人经厦门大桥,将车开到漳浦县交给“老头”,获得1100元报酬后,两人平分了。
在此后的一个多月里,林某、“阿鹏”两人先后偷了十几辆车。起初,他们多是叫陈某、郑某两人帮忙开车,但久而久之,林某逐渐嫌弃陈某不会开车“不劳而获”,就直接联系郑某来开车。
2009年1月29日凌晨,林某、“阿鹏”在岛内又先后偷了两辆车。林某交代,当时他与“阿鹏”开一辆车,郑某开一辆。车子开到中埔时,他先将车停在路边。郑某在开第一辆车路过厦门大桥收费站时,就被查获,林某两人见状弃车逃跑。
郑某落网后,林某也很快落网,陈某则主动到案自首。
拿结婚证证明没空作案
2009年9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这个盗窃团伙共作案19起盗窃汽车19辆,其中1辆因电门锁撬不开没偷成,1辆开到中途坏掉直接扔了。这中间,林某参与作案19起,郑某参与作案16起,陈某参与作案12起。
对此,郑某辩称自己没参加那么多起。郑某称,2009年1月16日,他在老家办婚宴,当天没有帮忙开赃车。郑某的新婚妻子也作证称,他们是在2009年1月期间订婚、拍婚纱照的,1月16日,两人凌晨3点就起床办仪式,并办了一整天婚宴。为此,郑某的辩护律师也提供了两人的结婚证书,上面显示,郑某于2009年1月9日登记结婚。
思明区法院认为,郑某的手机通讯清单显示,2009年1月11日至1月19日期间,郑某并没有在厦门的通话记录,说明他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不在厦门。综合郑某妻子的证言以及结婚证书来看,郑某关于“2009年1月16日在家办婚宴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能得到相应证据的佐证,而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只有林某和陈某的供述,该证据不足以排除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所以对这起案件的指控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郑某、陈某参与的另一起案件也没有认定。就此,法院认定,林某作案19起,涉案价值61万多元;郑某参与作案14起,涉案数额45万元;陈某参与作案11起,涉案价值33万多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以林某、郑某、陈某3人犯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11年、6年、3年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