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王莹家住江苏省徐州市,大学毕业后通过了司法考试,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了8年的专职律师。
今年2月,王莹生子后在家休息时,得知江苏省公务员招考即将举行,做了多年律师的她想换一下工作环境,决定报考公务员,职位是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今年推出的3个职位共公开招录10名公务员,王莹报考的“01”号岗位招6个人,共有66名考生报考,可见竞争激烈的程度。为了能考出好成绩,王莹边悉心照顾刚出生不久的孩子,边彻夜挑灯苦读。
3月22日,王莹参加公务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公布后,她幸运地成为18名参加面试的一员。
5月22日,笔试和面试的最终成绩揭晓,按照成绩高低,以3∶1的比例确定录用的人员,王莹正好排在第6名。于是,王莹获得通知参加体检并顺利通过。
6月底,她作为拟录用人员进入了政审阶段。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她将成为铜山县检察院的检察官。
7月21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发布公告称:2009年徐州市法院、检察院系统考录工作人员工作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查(政审),对110位符合录用条件的报考者予以公示。公示名单中,王莹的名字赫然在目。
先生子后补登记 政审认定不合格
就在王莹喜出望外等待上班之时,7月24日,她接到了铜山县委组织部的电话,称接到举报,她违反了计划生育国策,因此不能被录用。
王莹一听懵了,她和丈夫只生育了一个孩子,根本没有超生。她急急忙忙赶到铜山县委组织部,拿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自己辩解。可有关人员向她出示了一份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婚育证明。该证明称,王莹在今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了1个孩子,5月7日补领结婚证。王莹夫妇的行为属于非婚生育,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王莹辩解说,她和丈夫去年4月举行婚礼后,由于丈夫长期在外出差,因此一直未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今年2月19日儿子出生后,在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夫妻俩才恍然大悟,并在5月7日补领了结婚证。王莹认为,她积极响应国家晚婚晚育号召,29岁结婚,30岁才生子,而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怎么就违反了计划生育国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是授权性条款,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不是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授权性条款则谈不上违反。
然而,她的辩解没有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7月27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在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中,王莹的名字被拿下,一名张姓男子替补,他与王莹成绩仅差0.26分。
7月31日,铜山县委组织部依照“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中的有关“违反计划生育者”等16种情形为录用考察不合格的规定,正式给王莹下发通知,称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审不合格,不予录用。
不获录用公务员 告四家单位违法
9月7日,王莹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和有关资料,分别起诉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请求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王莹认为,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招录中,并没有先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而且没有法律规定对未婚先育作为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依据。而且当时她的年龄已经属于晚婚晚育,符合生育政策的年龄要求,孩子出生之后补办手续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王莹还认为,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禁止先育后婚的规定。而且,国家公务员政审标准对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是超计划生育者政审不合格,而两被告在执行该规定时扩大范围,偏离了国家公务员政审的原意和作用,在适用政审标准时是违法的。
9月15日,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王莹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其起诉依法不予受理,裁定不受理王莹状告铜山县委组织部的行政诉讼。对于王莹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为违法并要求道歉的诉讼,法院在送达王莹的“行政诉讼告知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该案不属于中级法院受案范围,你应向有管辖权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王莹表示不服,并且追加了徐州市委组织部和江苏省委组织部为被告,于9月17日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正是这4个部门共同造成了自己被拒录的结果。
王莹坚持认为,组织部发布招考简章、组织考试、进行政审的行为“就是干着行政的事”,“在公务员招录中属于行政授权部门”,据此,组织部应该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省委组织部做了错误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不能录用为公务员;市委组织部不加审查就不发给录用通知书;县委组织部不按规定办事,盲目让计生局鉴定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截至目前,江苏省高级法院就王莹的上诉请求还没有作出答复。
专家呼吁 政审该立“规矩”
对于王莹起诉一事,社会上热议不断。一种意见认为,先育后婚是男女两人之间的私事,只要王莹符合公务员条件,尽自己的职责,不必将她淘汰出局;选公务员标准自然应该在“公务”上,别的方面只要与国家法律没有冲突,就不必管得过宽,而且在认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时应更加人性化。另一种意见则称,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务员管理和招考严把“守法”关是应该的。王莹非婚生育,违反了宪法、法律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不予录用,于法有据。
南京大学一位行政法学专家认为,公务员录用说到底是一种行政行为,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就可为,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讲,法有授权方可为,像政审这样的行为,除了得到法律的授权外,还必须对照政审的内容、程序和标准,依法进行政治审查。国家《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了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务员政审的内容、程序、标准》中规定了4种情形属于政审不合格和8种情形为录用考核不合格,其中第7条为超计划生育。王莹夫妇生育在先,结婚证补办在后,属不属于超计划生育呢?从我国《婚姻法》有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条款来看,王莹补办结婚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夫妻俩也只生育了一个孩子,没有超计划生育行为,没有违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
王莹先育后婚是否违法?天津奇迹律师事务所王效律师认为,在国家制定的法律层面上,目前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未婚生育”属于违法行为,而且王莹已经和丈夫补领了结婚证,所生的孩子就是婚内生育,就没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
对于先育后婚是否就不具公务员必备条件之“良好品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王贵松认为,王莹夫妇已举办了民间的婚礼,只是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法律上的公示手续而已。从风俗习惯上说,婚礼之后的生育不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因此,先育后婚并不能说明当事人不具“良好的品行”这一公务员必备条件。
不少法学专家呼吁,到了该为政审立“规矩”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