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和夏某结婚近8年,准备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分歧在于我们共同使用的房屋。该房是我于2000年底个人购买,房产证也只有我的名字。夏某说我们一起用了这么久,房屋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一半。我很纳闷,房子是我自己辛苦工作挣来的,结婚后也没说要在产权证上加她名字,怎么就会变成夫妻共有? 柳先生
柳先生:
该房是你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你们婚姻延续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夏某无权分配。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2001年《婚姻法》施行前有关婚姻财产归属的认定规则,随着2001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发生了变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房屋是你个人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毫无疑问该房属于你个人的财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在适用问题上还明确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依据上述规定及你们双方未就房屋归属另做约定的事实,该房屋虽经过你们共同使用近8年,但仍是你的个人财产,夏某无权主张分配。当然你可以依据婚姻法规定的“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给予夏某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