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庆网消息:日期,清代慈善活动比较发达,涉及慈幼、养老、济困、救残、助学、助葬等方面。当时慈善机构大体可分两类:一类完全由政府开办,如养济院;另一类由民间力量主导,包括育婴堂、普济堂等。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其监督机制颇具特色。
随着对全国统治的确立,清政府逐步恢复和发展了明朝的养济院制度,在各州县设立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州县地方官对养济院负全面责任,从接收孤贫、发放口粮到日常事务,均由其管理。日常口粮是养济院最主要的开支,经费全部由政府拨付
如果管理不到位,则要加以降职、革职等惩戒。上级官员如果包庇,同样要加以惩处。但从乾隆中期愈演愈烈的吏治腐败直接影响到养济院的监管,相关规定也就成为一纸空文。
通过监督,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取得信任,这使民间慈善活动在晚清获得了较快发展。但其不足之处也很明显,一方面,政府的介入使其容易受到当时吏治腐败的影响;另一方面,受物质条件制约,财务监督尚不是很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