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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五旬男子与13岁少女发生关系被判刑

   2015-05-03 网络网友29
核心提示: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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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14岁孩子的父亲,年近五旬的男子文某某多次以金钱为诱,与13岁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并以女生裸体照片胁迫女生与其保持关系。近日,南沙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6年。

 

大叔网上结识13岁女生

 

出生于1965年的文某某是个体工商户。2012年年初,被告人文某某通过Q Q聊天,认识了时年13岁的被害人小余。双方相聊甚欢,颇为投缘,2012年2月1日下午,文某某便通过Q Q约小余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K -Party唱歌。在驾车送小余回家途中,文某某与小余在轿车后座发生性关系。其后,文某某带小余多次到广州市大岗镇天禄酒店开钟点房,也多次在轿车后座发生性关系,并拍下被害人的多张性爱照片。

 

大约3月份,小余叫文某某帮她买手机,并将身份证给其办手机卡,那时文某某知道了小余的真实年龄。

 

2012年7月中旬,小余的男朋友蒋某登录小余的QQ时,收到文某某所发的信息以及数张余某某和文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照片。之后,被告人文某某以发送这些照片给小余同学和所在中学的Q Q群为由,要求小余与其保持性关系。

 

2012年12月13日,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先利诱后以性爱照威逼

 

小余在证词中称,她与文某某发生性关系有十六七次,基本上每次与他发生性关系后,他都会给两百元左右,有时她还会叫他在网上购买衣物,钱的数额都是他随便给。

 

文某某辩称,从外貌特征上不能看出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他最初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其年龄。被害人每次与其发生关系前均索要财物,其行为应构成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

 

南沙区法院认为,被害人为在校初中生,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场所为被告人所安排,且被害人后来也多次拒绝继续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收受被告人财物的行为属受被告人金钱财物的引诱与其发生性关系而非卖淫行为。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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