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庆网-庆典 演出 婚庆 展览 门户

微信扫一扫

微信公众号
24小时不间断营销服务

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加客服
营销方案顾问免费咨询

女友偷卖婚房恋人反目成仇

   2015-04-29 网络网友27
核心提示:见下文
欢庆婚讯:       冯涛和刘静都是大龄青年,2006年初,两人经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冯涛出资购买了一处40平方米的住宅楼,准备结婚用。由于购房时资金紧张,冯涛从中介所借款1万元,并以房照作为抵押。而后冯涛便到外地施工,因中介所催要借款,刘静偿还了1万元本金及利息,同时将该房屋手续取走。冯涛明确表示,一定把钱还给刘静。

  去年1月份和3月份,冯涛先后两次共汇给刘静15000元钱,除去欠款,其余用作买结婚用品。可是今年4月份,刘静突然提出要跟冯涛分手,冯涛几经劝说也没能挽留女友的心。二人分手后,冯涛多次打电话联系刘静处理房产事宜,而刘静总是避而不见。后来,冯涛发现自己买的房子竟住进了陌生人。几经调查冯涛终于了解到,原来,早在去年2月份,刘静已经把房子以高价卖给了钟玲,并且钟玲已经将房屋手续更名为自己的名下。得知此情况后,冯涛一怒之下将昔日的恋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刘静辩称在购房款中自己出资3万元,并且冯涛已将该房赠与给了自己,但是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证实,而冯涛对此也不认可。近日,龙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涛有证据证实该房屋是本人购买及全部交纳了购房款,被告刘静在冯涛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他人,侵犯了冯涛的合法权益,所以刘静应将购房款全部返还给刘涛。(本案中人物均系化名)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免责声明
• 
本文为网友互联网转载作品,作者: 网友。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huanq.com/news/show-htm-itemid-116807.html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信息二维码

手机扫一扫

快速投稿

你可能不是行业专家,但你一定有独特的观点和视角,赶紧和业内人士分享吧!

我要投稿

投稿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