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所有婚庆服务费3000元,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这是周玲开出的赔偿条件。对此南京宁祥婚庆公司无法接受。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南京宁祥婚庆公司的总经理张宁。张宁告诉记者,此事发生后,他已代表婚庆公司两次前往周玲家赔礼道歉。由于图像变形系后期处理时出现的工作失误,婚庆公司愿意退还拍摄婚庆录像的所有费用。此外,婚庆公司其他的服务项目均十分周到,因此新娘要求退还所有服务费的要求令婚庆公司无法接受。而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也明显过高。
交涉无果后,新娘周玲来到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冬表示,婚礼录像作为见证一对新人举行婚礼的图像记录,具有很强的纪念意义和人格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周玲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婚庆公司损坏录像带为由主张精神损失费。至于应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费,法院会做出判决。而周玲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其他所有的服务费则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