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庆婚讯: 前些天,某县妇联接了一起上访案,思索之后,决定公布于众,以警示后人。
■案例:
张某,女,曲阳县某村人,1984年出生。
王某,男,行唐县某村人,1984年出生。
2004年,经人介绍,二人相识并确定百年和好,当时张某和王某均20周岁,王某不够结婚年龄,领不到结婚证,在父母的操持下二人举行了结婚仪式,第二年生下一儿子,婚后二人不断发生矛盾,争执吵闹,2007年,国庆节前夕,矛盾激化,吵闹不止并大打出手,一气之下张某跑回了娘家。最近,张某来到妇联上访时听说王某要与其她女子结婚。张某十分想念自己的儿子,并且想回去和王某和好,但被王某拒绝。
■律师:
就此事的法律问题咨询了律师。律师称,从道义上说,王某再与她人结婚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从法律上说不构成重婚罪。律师指出,重婚罪的形成必须以有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王某尽管与张某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结婚登记,而且当时二人只有20岁,未达法定婚龄,故不存在合法婚姻。因此,王某与另一妇女即使结婚也不构成重婚罪。
提醒广大青年妇女:要从我做起,尊重自己,尊重法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