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9日,市民陈某和我市一大酒店签订《餐饮部宴会确认单》一份。双方约定陈某于2007年9月16日晚在该酒店预订婚宴酒席43桌,预备席2桌。双方对酒席的价格、酒店赠送以及给予优惠的服务项目等进行了约定。该《确认单》在备注栏中还约定:宾客须在签订协议之日预交总消费金额的20%—30%作为订金;当协议生效后,若酒店单方取消协议,必须向客人赔偿100%的订金作补偿;宾客单方取消协议,酒店将没收订金。上述确认单签订后,陈某于同日支付了5000元给该大酒店。
2007年6月25日,该酒店的总经理通知餐饮部副经理黄某和餐厅经理二楼的餐厅于2007年7月中下旬开始转做火锅生意。黄某收到通知后即通知陈某,酒店撤销了他预订的婚宴。陈某遂向该酒店要求返还订金5000元并赔偿5000元。对此双方产生纠纷,陈某一纸诉状将该酒店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顾客获赔5000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酒店是否已经单方作出取消陈某婚宴的行为以及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黄某是该酒店餐饮部的副经理,《餐饮部宴会确认单》是通过黄某与陈某进行协商确定的。该酒店也已确认该《确认单》的内容和效力,故该院确认黄某是大酒店负责与客户进行餐饮服务合同洽谈、签订的工作人员。黄某与客户就餐饮服务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均应认定为其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该酒店承担。因此,蓬江法院确认陈某请求酒店返还定金和另外赔偿50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合法有理,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规定,蓬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定金5000元给陈某,并赔偿陈某5000元。
酒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接到判决书后,酒店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酒店认为,当时因中餐厅要进行装修,酒店经手接单的人员担心装修时间紧迫,对这单宴会有影响而为客人考虑,所以未经公司同意主动与客人协商此事,酒店并没有书面通知任何人员和对方取消合约,而且酒店已再次要求装修队保证按要求时间内完工,为了顺利做好这单宴会工作,酒店要求陈某在此宴会的3天前必须支付余下的宴会款项,否则一切后果由对方负责。酒店除了要求法院能给予合理的判决外,另要求陈某赔偿名誉及经济损失费2万元,并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和道歉,否则一切后果由陈某承担。
二审判决 酒店构成预期违约 理应赔偿顾客损失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与陈某签订的《餐饮部宴会确认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以履行。合同原约定酒店应当在2007年9月16日为陈某承办婚宴,但其在婚宴期前明确告知陈某取消宴会的承办,明显构成预期违约,依法应根据《餐饮部宴会确认单》“当协议生效后,若酒店单方取消协议,必须向客人赔偿100%的订金作补偿”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陈某主张酒店返还订金5000元及另外赔偿5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市中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