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庆婚讯: 去年交下定金预订婚宴,婚期将至,却被告知不能按约提供婚宴服务。前日,经水果湖工商所介入,武昌的招女士就此事获赔双倍定金。
据招女士称,去年10月,她在武昌八一路欢庆隆酒店交付700元定金,预订下今年10月的婚宴,但数日前,店家以8-10月要装修为由,称不能按期提供婚宴服务。消费者要求酒店退还双倍定金,双方协商未果。
前日,招女士就此事投诉至水果湖工商所。该所工作人员到武昌八一路湖锦酒店(原是欢庆隆酒店)找到有关负责人郑经理了解情况,原来,今年年初原欢庆隆酒店已被湖锦酒店收购,由于经营需要,2008年8-10月份确实要对酒店进行装修。对于装修期间原酒店的订单,湖锦酒店可协助安排在其他酒店。因招女士不同意安排在其他酒店,故产生纠纷。
工商人员认为,消费者与原欢庆隆酒店订立合同,双方形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作为债务人的欢庆隆酒店被收购,其权利义务发生转让,首先对消费者(债权人)有告知义务,其次,欢庆隆酒店违约在先,按照相关规定理应双倍返还定金。新的债务人(湖锦)应承担该责任。
经工商人员调解,酒店双倍返还招女士共1400元。同时,郑经理表示,在原欢庆隆酒店已预订酒席的消费者,可协商帮忙安排在其他酒店。对不愿被安排在其他酒店的,可以按要求双倍退还定金。